近日,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重磅发布,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行政法规,同时也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的重要配套法规。
《条例》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规则及责任部门,作为高校的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——校园网络、教学平台、管理及服务系统和数据库等软件设施,或将被纳入教育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范围,相关运营单位应履行好主体责任,坚持“谁运营、谁负责”原则,全面落实《条例》规定的五大责任义务。
一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责任原则规定
《条例》在总则部分对运营者责任作了原则规定:第六条 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,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,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,应对网络安全事件,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,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,维护数据的完整性、保密性和可用性。
其中,“完整性、保密性和可用性”是信息资产最重要的三个属性,国际上称之为信息的CIA属性或者信息安全金三角,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要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》对“商用密码的强制使用要求”进行制度构建。
二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五大责任
《条例》压实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各方面责任,包括运营者的主体责任、保护部门的协调统筹监督管理责任、社会各方面的协同配合和监督责任。其中,运营者的主体责任是基础、是关键。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:
主体责任一: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,实行一把手负责制,保障人力、财力、物力的投入。
主体责任二: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,参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决策,履行《条例》规定的8项工作职责。
主体责任三:开展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,并及时整改。
主体责任四: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事件和网络安全威胁的报告制度。
主体责任五:要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,按照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。
(本文来自:赛尔网络市场动态)